首页 > 领事服务 > 婚姻登记
结婚登记须知
2015-03-19 13:40

  申请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是居住在日本的中国公民。

  2、男女双方符合《民法典》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如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双方均无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

3、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使领馆自愿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

  1、双方有效中国护照/旅行证原件及资料页复印件。

  2、双方日本在留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或双方住民票原件(3个月内)。

  3、双方6个月内半身免冠合影彩色婚姻登记证件照片3张(长5cm×宽4cm),照片不能修图。

    4、如需在结婚证上加注本人身份证号码,请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原件或正反面复印件。

  5、双方各自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1份,需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签署并填写当天日期。

  6、整容者须提供整容证明。

  7、如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者,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在中国结婚且在中国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或法院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还需附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在中国驻长崎总领馆结婚且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在中国结婚且在日本离婚者,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日本市/区役所在3个月内出具的离婚受理证明书原件,或日本家庭裁判所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及确定书原件;如离婚对象是中国公民且由日本法院作出的判决,还须提供中国有关法院裁定承认日本法院判决的裁定书。

  ——在日本结婚且在日本离婚者,须提供日本市/区役所在3个月内出具的离婚受理证明书原件,或日本家庭裁判所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及确定书原件;如离婚对象是中国公民且由日本法院作出的判决,还须提供中国有关法院裁定承认日本法院判决的裁定书。

  ——在第三国结婚且在第三国离婚者,须提交经第三国有关机构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离婚证明。

  8、如申请人系丧偶后未再婚者,应提交原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结婚证明。

  ——在中国或中国驻日本使领馆结婚且在中国丧偶者,须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原配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死亡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在中国或中国驻日本使领馆结婚且在日本丧偶者,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日本市/区役所在3个月内出具的死亡受理证明书原件。

  ——在日本结婚且在日本丧偶者,须提供日本市/区役所在3个月内出具的结婚受理证明书原件和死亡受理证明书原件或日本市/区役所在3个月内出具的户籍誊本原件。

  ——在第三国结婚且在第三国丧偶者,须提交第三国有关机构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结婚及死亡证明。

  9、驻日使领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间和流程

  1、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中国及日本节假日不对外办公)受理结婚申请。当天发证。

  2、办理婚姻登记时,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场。

  3、经审核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须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处签名(或按指印)并领取结婚证。

  收费

  免费。

  注意事项

  1、不受理男女双方或一方为临时来日人员的结婚登记申请。

  2、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证,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如因当事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书引起的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3、尽管中国驻日使领馆与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和颁发的结婚证具有同等效力,但由于护照是中国公民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因此驻日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的以及颁发的结婚证上显示的均为护照信息。当事人持驻日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在国内办理事务时,常被要求提供证明结婚证与国内身份证持有人为同一人的材料。因此,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日后使用需求等,适当选择在日本当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或驻日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4、如果想在日本长期生活,为求便利(如申请家族签证、办理家庭保险、财产继承等均需提交结婚证明),建议男女双方在日本居住地市/区役所办理结婚登记。

  5、中国公民在日本依据当地法律登记结婚,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婚姻关系在中国国内有效。

  6、在日本缔结的婚姻关系,不必在中国驻日本使领馆或中国国内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依照日本法律取得的结婚证明如在国内使用,应在日本外务省或授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日本使领馆认证。

  7、建议在中国驻日本使领馆或日本当地市/区役所办理结婚登记者,尽快向国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变更婚姻状况。


推荐给朋友:   
全文打印       打印文字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