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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领事服务 > 婚姻登记
初婚者在中国驻长崎总领事馆登记结婚
2015-03-19 13:49
 
  申请者双方为中国公民,且双方或一方居住在辖区(长崎县)内,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可以在我馆申请登记结婚。  

  一、申请所需材料  

     1、护照及护照照片页复印件  

     2、《住民票》原件(有效期在三个月以内),《在留卡》或《外国人登录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近期合影照片3张(正面免冠头像,4cm×5cm)  

     4、当事人各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1份  

  说明:  

     1、办理登记结婚申请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  

       2、申请人须在领事官员面前,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名、填写当日日期。 

       3、领取结婚证时,双方当事人须同时到场。如另一方因故确实无法来大使馆、总领事馆,在确保所填表格无误的情况下,可出具委托书委托另一方代领。委托人需在委托书签名盖章。  

       4、办理登记结婚申请时,可同时办理结婚公证。  

       5、辖区内的中国公民与在第三国居住的中国公民申请登记结婚,须提供驻当地中国使领馆出具的独身证明。

       6、一方为持短期签证来日结婚者,还需提供国内出具的未婚公证。  

 

  二、受理及领证时间  

  三、位置图及交通   

  四、收费标准

        普通件(第4个工作日取):5000日元,不收加急费用。

    五、咨询电话:095-849-3311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