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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
2015-03-13 13:48

    一、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23年11月7日,《公约》将在中国与日本间生效实施。《公约》将继续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11月7日起,日本签发的《公约》范围内的公文书只需办理日本附加证明书 (Apostille) 即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无需办理日本和中国驻日本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中国送往日本使用的《公约》范围内的公文书将不再办理中方和日本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改为办理附加证明书。中国外交部是签发附加证明书的主管机关,为本国境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受外交部委托,中国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可为本行政区域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具体名单见附件1)。附加证明书支持在线核验,具体可登录https://consular.mfa.gov.cn/VERIFY/。办理附加证明书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请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cs.mfa.gov.cn/) 或地方外办相关网站查询。


  三、自11月7日起,我馆将停办领事认证业务。对于日本出具拟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请向日本主管机关申办附加证明书 (具体参考信息见附件2)。


  四、根据《公约》规定,一国出具的附加证明书用以证明公文书上签名的真实性、文书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以及在需要时确认文书上的印鉴属实。办妥日本附加证明书不代表该公文书必然被中国用文单位接受。建议您事先向中国用文单位了解其对外国公文书的格式、内容、时限、翻译等具体要求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1:签发附加证明书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名单


    附件2:日本附加证明书办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长崎总领事馆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签发附加证明书的


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名单


(共31家)


安徽省、重庆市、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河南省、黑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吉林省、江苏省、江西省、辽宁省、四川省、山东省、上海市、陕西省、云南省、浙江省、甘肃省、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长春市、哈尔滨市、宁波市、济南市、青岛市、深圳市


附件2:


日本附加证明书办理信息


所在地


东京都千代田区霞关 2-2-1 外务省南厅舍1层 外务省领事局领事服务中心证明班


大阪府大阪市中央区大手前4-1-76 大阪合同厅舍第4号馆4层 外务省大阪分室证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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